其中,该份判决依据之一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 以下简称“复函”)指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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