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后,检查发现生产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依照第六十六条处罚;对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且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依照第六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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