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50065-2-1:2003
频率范围在3 kHz~148.5 kHz的低压电器装置信号传输.第2-1部分:住宅、商业和灯具工业环境用工作频率范围95 kHz~148.5 kHz的主通信设备和系统用抗干扰要求(包括修改件A1-2005)

Signalling on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the frequency range 3 kHz to 148,5 kHz Part 2-1: Immunity requirements for mains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and systems operating in the range of frequencies 95 kHz to 148,5 kHz and intended for use


EN 50065-2-1:2003 发布历史

EN 50065-2-1:2003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05-09-01。

EN 50065-2-1:2003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M15 通信网性能指标及测试,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33.040.30 交换和信令系统。

EN 50065-2-1:2003的历代版本如下:

  • 2005年 EN 50065-2-1:2003 频率范围在3 kHz~148.5 kHz的低压电器装置信号传输.第2-1部分:住宅、商业和灯具工业环境用工作频率范围95 kHz~148.5 kHz的主通信设备和系统用抗干扰要求(包括修改件A1-2005)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频率范围为 95 kHz 至 148.5 kHz 的信号来传输或接收低压电气系统、住宅、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信息的电气设备。 对于具有低压电源信息传输或接收以外功能的设备,本标准仅适用于用于此类信息传输或接收的设备部分。 设备的其他部件应符合抗扰度标准或与这些其他部件的功能相关的标准。 如果在其他标准中规定了不同严重性的测试,并且设备的结构无法单独测试功能,则较高的严重性应适用于所有受影响的功能。 该标准的目的是限制在 EN 50065-1 中定义的不同频段运行的主通信设备和系统 (MCES) 之间的相互影响,并有助于确保总体电磁兼容性。 它规定了基本的抗扰度要求和测试方法,包括在低压装置上的 MCES 型式测试期间要执行的测试,针对一般电磁干扰和来自其他 MCES 的更具体的干扰。 因此,它定义了与连续和瞬态干扰(传导和辐射)以及静电放电有关的设备的抗扰度测试要求。 为每个考虑的端口指定了测试要求。 该标准给出了适用于住宅、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运行的产品的限值。 然而,这些级别并不涵盖可能在任何地点发生但发生概率较低的极端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干扰水平可能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水平的情况,例如在设备附近使用手持式发射器。 在这些情况下,可能必须采取特殊的缓解措施。 它没有规定在同一频段(如 EN 50065-1 中定义)运行的主通信系统之间的抗扰度,也没有规定对源自在高压或中压网络上运行的电力线载波系统的信号的抗扰度。 本标准不包括安全考虑。

标准号
EN 50065-2-1:2003
发布
2005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当前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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