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2312-7:2005
航空地面辅助设备.特殊要求.第7部分:飞行器移动设备;包含修改件A1-2009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 - Specific requirements - Part 7: Air-craft movement equipment (Incorporates Amendment A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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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N 12312-7:2005
发布
2005年
发布单位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替代标准
EN 12312-7:2005+A1:2009
当前最新
EN 12312-7:2020
 
 
适用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技术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第 4 条中列出的危险,这些危险在按照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给出的规范进行调试、操作和维护飞机运动设备期间可能出现。 它还考虑了一些被当局、飞机和地面支持设备 (GSE) 制造商以及航空公司和装卸机构认为必不可少的性能要求。 该欧洲标准适用于: 带驾驶员住宿的飞机牵引车;步行控制的飞机移动设备;坡道集成系统的可移动部件;连接杆,用于所有操作,利用飞机移动设备,例如:推回;维护拖航;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 飞机牵引车上的地面电源装置;坡道集成系统的固定坡道装置(固定轨道);特殊牵引设备(例如用于回收)。 本欧洲标准没有规定噪音和振动的要求。 噪声和振动分别在 EN 1915-4 和 EN 1915-3 中处理。 本欧洲标准不涉及标准汽车底盘和停机坪上其他车辆的危险。 EN 12312 的这一部分不适用于在 CEN 发布本欧洲标准之前制造的飞机运动设备。 EN 12312 的这一部分旨在与 EN 1915-1、EN 1915-2、EN 1915-3(用于车辆)和EN 1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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