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2217 的这一部分规定了评估完整(即未损坏)船只的稳定性和浮力的方法。
还包括易受沼泽影响的船只的漂浮特性。
使用 ISO 12217 的这一部分对稳定性和浮力特性进行评估将使船舶能够被分配到适合其设计和最大总负载的设计类别(A、B、C 或 D)。
ISO 12217 的这一部分主要适用于由人力或机械动力驱动的船体长度为 6 m 至 24 m 的船舶。
然而,如果船长未达到 ISO 12217-3 中规定的所需设计类别,并且其有甲板并具有符合 ISO 11812 的快速排水凹槽,则它也可以适用于 6 m 以下的船舶。
对于可居住的多体船, ISO 12217 的这一部分包括对倒置脆弱性的评估、可行逃生方法的定义以及倒置漂浮的要求。
ISO 12217 的本部分不包括:
——ISO 6185 涵盖的充气船和刚性充气船,ISO 6185 中对 ISO 12217 特定条款的引用除外;
——ISO 13590 涵盖的个人船只和其他类似动力船只;
——贡多拉和脚踏船;
——帆船冲浪板;
——冲浪板,包括动力冲浪板;
——不以排水量模式运行时的水翼船和气垫船;和——潜水器。
注:位移模式意味着船仅由静水力支撑。
它不包括或评估拖曳、捕鱼、疏浚或起重作业对稳定性的影响,如果合适,需要单独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