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实践描述了食品加工电子束和轫致辐射设施的设施特性、工艺鉴定和常规加工中应遵循的剂量测定程序,以确保产品接收可接受的吸收剂量范围。还讨论了与可能影响并用于监测产品吸收剂量的设施特性、工艺鉴定和常规产品加工相关的其他程序。有关食品的有效或监管剂量限值的信息不在本实践的范围内(参见指南 F 1355 和 F 1356)。注 1——剂量测定只是全面质量保证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计划旨在遵守安全卫生食品生产中使用的良好生产规范。 1.2 本实践涵盖的电子能量范围为0.3 MeV至10 MeV。这种电子可以以连续或脉冲模式产生。 1.3 本实践所涉及的轫致辐射设施的最大电子能量为10 MeV。可以通过在电子束路径中插入轫致辐射转换器来生成光子束(参见标准实践 E 1608)。注 2:有关特定剂量计的选择、校准和使用以及剂量测量中产品吸收剂量的解释的指导,请参阅 E 1261 中列出的文件以及 2.1 中列出的单个剂量测定系统的实践。注 3——来自机器源的轫致辐射和来自放射性同位素源的伽马射线在特性上相似,特别是在剂量测定方面。有关剂量测定在食品加工伽马射线辐照设施的表征和操作中的应用,请参见实践 E 1204。有关电子束辐照技术和剂量测定的信息,请参阅实践 E 1649。 1.4 本标准并不旨在解决与其使用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如果有)。本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和健康实践并确定监管限制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