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
背景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帮助各国建立相关法律和监管基础设施,以保护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材料的安全。国际社会认可IAEA的指导及其标准,并将其作为评价核安全的一大标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通过同行专家评审、专家培训以及人力资源开发项目来帮助各国切实施行这些标准,并强化对核设施、工业或医疗设施的实体保护,确保上述设施中存储的或运输中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材料的安全。...
场区 具有确定的边界,受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设施所在区域。 场外 场区以外的区域。 碘防护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去污 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 干预水平 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定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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