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
2003年以来,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导则和标准等文件,为保障核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
02开展周期性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开展核医学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在岗和离岗后的个人健康检查,并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03精确个人剂量医疗机构应为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配备精准的个人剂量计进行测量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种类和活度所作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进行的分析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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