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E1168-95(2013)由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US-ASTM 发布于 1995。
ASTM E1168-95(2013)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F72 核设施的辐射安全。
ASTM E1168-95(2013) 核设施工人放射性防护培训的标准指南的最新版本是哪一版?
最新版本是 ASTM E1168-95(2020) 。
1.1 了解与类型和级别相关的相对健康和安全风险4.1.2 填写辐射工作人员所需的表格和记录,4.1.3 实施必要的监测和污染控制技术,以尽量减少辐射暴露或放射性物质,或两者,以及 4.1.4 养成工作习惯,尽量减少辐射或放射性物质或两者对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4.2 辐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的标准化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了更大的保证,即所接受的培训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暴露,使工作人员能够在辐射控制区域安全工作,并满足适用的法规。
4.3 辐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标准化,避免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不必要的再培训。
4.4 本指南应作为制定核设施辐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大纲的基础。
1.1 本指南涵盖了有关核设施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培训的放射防护部分的标准工作实践、程序和测量方法的一般性建议。本指南定义了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的要素,其理念与职业辐射暴露保持在合理可达到的最低水平 (ALARA) 相一致。监管机构有法定责任颁布适用于暴露于辐射危害的工人培训的法规。本指南不应优先于任何此类规定。
1.2 本指南旨在帮助确保雇主向辐射工作人员提供辐射防护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在辐射控制区域安全工作并维持辐射暴露 ALARA。
1.3 放射防护培训的范围应与每个辐射工作人员的职责相关,并应与放射控制区域内潜在的放射防护问题相适应。
1.4 本指南还旨在提供指导,以便能够评估辐射防护培训计划的有效性,以实现第 4 节中所述的目的。
1.5 本指南不涵盖对辐射防护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更详细的培训要求。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
第七条 核设施运营、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以下简称涉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定期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和装置进行监测、检查和维护,保证防护措施安全有效,预防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2003年以来,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导则和标准等文件,为保障核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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