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915-2:2001+A1:2009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09-03。
EN 1915-2:2001+A1:2009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V42 起飞着陆装置,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49.100 地面服务和维修设备。
* 在 EN 1915-2:2001+A1:2009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EN 1915的本部分规定了在预期使用条件下根据EN 1915-1和EN 12312系列计算GSE的强度和稳定性时要考虑的条件。 它还规定了一般测试方法。 注:本标准中给出的方法展示了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一种方法。 可以使用产生可比结果的方法。 EN 1915 的本部分没有对以下情况建立附加要求: 在机场环境以外的其他地方运行;在恶劣条件下运行,例如环境温度低于-20℃或超过50℃、热带或饱和含盐大气环境;风速超过本欧洲标准给出的数值而造成的危险;地震、洪水、山体滑坡、闪电以及更一般的任何自然灾害。 EN 1915的本部分不适用于CEN发布本标准之前制造的G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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