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0 空气质量 标准查询与下载



共找到 167 条与 空气质量 相关的标准,共 12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气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用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R M1、M2、N1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的规定通过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汽车。 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燃料种类的汽车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CHINA 6)

ICS
13.040
CCS
Z64
发布
2016-12-23
实施
2020-07-01

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电解氯化钾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austic alkali and polyvinyl chloride industry

ICS
13.040
CCS
Z64
发布
2016-08-22
实施
2016-09-01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kW的第 1类和第 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 第 3类船机执行 GD 01的要求。 额定净功率不超过 37kW的船机执行 GB 20891标准。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arine engines (CHINAⅠ, Ⅱ)

ICS
13.040
CCS
Z64
发布
2016-08-22
实施
2018-07-01

本标准规定了裝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裝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査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对QC/T 837所述仅具有停车怠速停机功能的汽车,其排放测量按常规汽车的要求进行,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ICS
13.040
CCS
Z64
发布
2016-08-22
实施
2016-09-01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2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motorcycles(CHINA Ⅳ)

ICS
13.040
CCS
Z64
发布
2016-08-22
实施
2018-07-01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2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of pullutants from mopeds (CHINA IV)

ICS
13.040
CCS
Z64
发布
2016-08-22
实施
2018-07-01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0950-2007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ICS
13.040
CCS
Z60
发布
2015-04-16
实施
2015-07-01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ICS
13.040
CCS
Z60
发布
2015-04-16
实施
2015-07-01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ICS
13.040
CCS
Z60
发布
2015-04-16
实施
2015-07-01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式火化机、燃气式火化机、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rematory

ICS
13.040
CCS
Z60
发布
2015-04-16
实施
2015-07-01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纯碱、电石、无机磷、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和钾肥、氢氧化钾等无机化学产品及有色金属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注:2020-12-25新增第1号修改单,于2021-01-25实施。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ICS
13.040
CCS
Z60
发布
2015-04-16
实施
2015-07-01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ICS
13.040
CCS
Z60
发布
2014-05-16
实施
2014-07-01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含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用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 2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diesel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CHINA Ⅲ,Ⅳ)

ICS
13.040
CCS
Z64
发布
2014-05-16
实施
2014-10-01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锡、锑、汞再生及加工等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tannum, antimony and mercury Industries

ICS
13.040
CCS
Z60
发布
2014-05-16
实施
2014-07-01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最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M和N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M、N和N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CHINA 5)

ICS
13.040
CCS
Z64
发布
2014-01-16
实施
2015-01-01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ICS
13.040
CCS
Z60
发布
2013-12-27
实施
2014-03-01

本标准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轧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rolling industry

ICS
13.040
CCS
Z63
发布
2012-06-27
实施
2012-10-01

本标准规定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现有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intering and pelletizing of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ICS
13.040
CCS
Z63
发布
2012-06-27
实施
2012-10-01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子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electronic glass industry

ICS
13.040
CCS
Z60
发布
2012-03-14
实施
2013-07-01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ICS
13.040
CCS
Z62
发布
2011-07-29
实施
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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