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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查。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 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19 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l 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small spark ignition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I,Ⅱ)
本标准规定了排风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设计原则、技术要求、测定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控制尘毒等有害物源使用的排风罩。
The classification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xhaust hood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矿井、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coalbed methane/coal mine gas (on trial)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为燃料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vaporative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s
本标准规定了油罐车在汽油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油罐车在汽油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管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gasoline transport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汽油过程中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储油库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bulk gasoline terminals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额定净功率不超过560kW,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 ——工业钻探设备; ——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等); ——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林业机械; ——材料装卸机械; ——叉车; ——雪犁装备; ——机场地勤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额定净功率不超过560kW,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 ——空气压缩机; ——发电机组; ——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 ——水泵。 本标准规定了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若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用于船舶驱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以出口为目的制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适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法规。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diesel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Ⅰ、Ⅱ)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M、N和N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机动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 凡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机动车按GB 14762-2002或GB 17691-2001第Ⅱ阶段、或者GB 17691-2005第Ⅲ阶段进行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要求。 以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核准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可执行本标准。
Test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of durability of emission control systems for heavy-duty vehicles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排放,包括发动机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的排放,包括新车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汽车和在用汽车的检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按GB 14761.6-19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生产制造的在用汽车。 本标准也适用于污染物排放符合GB 18352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smoke from C.I.E.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and vehicle equiped with C.I.E.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旨在使术语及其命名标准化,以便在技术讨论、工程比较和编制技术文件时有更确切的理解。 、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种发动机和车辆排放物和净化装置的命名。为了简化起见,在某些场合可以省略修饰词。但有时为了使意义明确、便于理解,最好还是加上这些修饰词。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Emissions terminology and nomenclature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Indoor air quality standard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k9的Ml类机动车装用的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其中车用汽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按本标准规定执行;车用点燃式NG、LPG发动机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按本标准规定执行,测量方法按GBl769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装备点燃式发动机的N2和M2类车辆已按GBl8352.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GBl8352.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I)》通过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positive ignition(P.I.)engines of vehicles and vehicles equipped with P.Iengines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运输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运输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smoke at free acceleration from agricultural vehicles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气体排放、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Ⅰ)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在试验台稳态工况下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测量和计算方法,以确定每种排气污染物的加权值。各种发动机负荷和转速的组合可以反映发动机的不同用途(见GB/T 8190.4)。 本标准适用于诸如土方机械、发电机组等其它用途的发动机。 在限定情况下,发动机可按GB/T 8190.2现场试验用标准进行台架试验,但只有在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后才能进行。应考虑到些情况下取得的数据可能不完全与以前或将来按本标准所获得的数据相一致。因此建议只对制造数量极有限的发动机,例如大型船用或发电机组用发动机才能采用该方案。 对用于有其它附加要求(如职业卫生、安全条例、发电厂规定)机械上的发动机,可能需要补充另外的试验条件和专门的评定方法。 在不可能使用试验台或需要知道发动机在使用中的实际排放情况时,则应采用GB/T 8190.2中规定的现场试验程序和校准方法。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Part 1: Test-bed measurement of gaseous and particulate exhaust emissions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测量和评定在与测功器连接时往复式内燃机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试验循环。在某些限定条件下,本标准也可用于现场测量。试验均用代表一定用途的试验循环在稳态工况下进行。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运输和固定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包括主要为道路运输设计的车用发动机。本标准也可适用于诸如土方机械、发电机组等其它用途的发动机。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Exhaust emission measurement Part 4: Test cycles for different engine applications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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