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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管理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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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qisun

致力于为分析测试行业奉献终身

实验室特殊药品主要是指用于实验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其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分述如下。

一、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药品定义

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麻醉药品具有两重性即麻醉镇痛性和依赖性,如吗啡(Morphine)、哌替啶(Pethidine)属于在医疗上作为麻醉性镇痛药也称中枢性镇痛药使用,可缓解疼痛;如管理不当,误用或滥用,则会产生依赖性,成为“毒品”。我国对这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anaesthetics)不同,麻醉药品主要为麻醉强效镇痛药,用量少但作用强,能使人精神麻醉,易成瘾。

实施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均是成瘾性强的药品。麻醉药(剂)是指手术时用于患者使其不感到疼痛的药物,包括全身麻醉药和局部麻醉药。它们在药理上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或无依赖性。但局部麻醉药可卡因(Cocaine)对人体毒性较大,且有依赖性,被列入麻醉药品进行管理。

2.麻醉药品品种范围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世界各国对对麻醉药品的品种范围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上,海洛因(Heroinum)、印度大麻和印度大麻树脂(Indian Hemp and Resin of Indian Hemp)、埃托啡(Etorphinum)、乙酰氧戊甲吗啡(Acetorphinum)、二氢去氧吗啡(Desomorphinum)、酚哌丙酮(Ketobemidonum)6种药品,因其具有特别危害性的麻醉药品而被严格管制。我国现行的麻醉药品品种和范围《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管理

(1)严格申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学、科研单位所用的麻醉药品,由需用单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2)强化麻醉品及制剂的使用管理。麻醉药品使用单位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凡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进,管理范围内没有的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使用权的医疗单位经县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配制。

(3)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对麻醉药品的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其种子等保管时,麻醉药品应标明标签(标签底为白色,标明“麻”字为兰色),单独存放,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备查三年,严格出入库及交接手续。最好是储存于铁门、铁窗、双锁并有报警装置的专用库房内。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5)麻醉药品新品种的研制,必须由研制单位编制计划,报国家相关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研制完成后按有关新药审批的办法办理,并严格试制品的保管与试用手续,严防流失。

(6)禁止非法使用、储存、销售、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精神药品的定义

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必须是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中枢兴奋药或抑制。有些中枢兴奋药如尼可刹米、洛贝林、回苏灵等,一些中枢抑制药如氯丙嗪、非那根等在使用时并不产生依赖性而不列入精神药品管制。

2.精神药品的品种范围

世界各国的相关管理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管理

(1)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

(2)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专柜保管,专账登记统计,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定期检查,严格出入库、验收和交接手续。若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精神药品原料及制剂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毒性药品的安全管理

1.毒性药品定义

毒性药品是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简称,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品种范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将28种中药和12种西药列入毒性药品。

(1)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鸟、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2)毒性西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年、亚砷酸注射液。

3.安全管理

(1)严格申购管理,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单位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用。

(2)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要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制度,须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业人员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账登记。

(3)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国家《药典》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要符合药用要求。

四、放射性药品的安全管理

1.放射性药品定义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药盒等。

放射性药品与其他药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放射性药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线。因此,凡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均称为放射性药品。

2.放射性药品品种范围

我国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36种放射性药品全都是由14种放射性核素制备的。因此,可按核素的不同分为14类:32磷、51铬、67镓、123碘、125碘、131碘、132碘、131铯、133氙、169镱、198金、203汞、99m锝、133m铟。其中,有的放射性核素本身即是药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如125碘、131碘,是利用其本身的生理、生化或理化特性以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有的则是利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药物如131碘-邻碘马尿酸钠,其示踪作用是通过被标记物本身的代谢过程来体现的。

3.安全管理

放射性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它释放出的射线具有穿透性,当其通过人体时,可与组织发生电离作用,因此,对它的安全管理较一般药品应更加严格,以保证达到诊断和治疗的目的的同时又不使正常组织受到损害。

(1)放射性药品的保管、使用人员必须是经过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未经核医学技术培训者,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

(3)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原检查等。

(4)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储存场所。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储存室的储存柜内;常用放射药性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储存槽内;每种放射性药品均须加强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防护措施,以保证放射性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储存放射性药品的容器应贴好标签。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6)放射性药品在实验前、实验后,均应对其品种、数量和用量等进行严格的核对,若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

(7)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实验室要具有完备的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实验动物的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使用注意事项

(1)从事核医学的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识并严格遵守放射性药品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

(2)操作人员要严格遵照无菌操作技术进行放射性药物的制备。标记用的器械、工具不得随意放置,以防污染。

(3)对各种资料、图片应建立完整的保管登记制度。

(4)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水和进食禁止闲杂人员随便进入。

(5)放射性药品开瓶、稀释、分装时工作人员要穿隔离衣、戴口罩、帽子、胶皮手套、防护眼镜等用品。并应在铅砖、铅玻璃防护屏后进行。开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开瓶前应按说明书核对放射性药物的标签。然后将放射源置于通风橱内,开瓶要仔细,勿用过猛,以防打碎玻璃容器,造成污染。稀释与分装放射性药物前应仔细核对说明书的项目,稀释口服液可用蒸馏水,静脉注射剂用无菌生理盐水,分装放射性药品时应在铺有吸水纸的搪瓷盘内进行,不要直接在工作台上操作。

5.放射防护

放射性药品在使用过程中除注意公众防护外,还应注意工作人员本身的防护,尽量减少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防止污染环境。其防护原则及措施主要如下。

(1)减少不必要的接触射线的时间。每次受到辐射剂量的大小与接触时间成正比,接触时间愈长,受到辐射剂量愈大,所以应尽量缩短操作过程,减少与放射性药品接触时间,是个人防护重要的一环。

(2)增大与放射性药品源的距离。辐射剂量与距离的平方成正比,增大操作人员与放射源间的距离,可以大大减少操作人员的辐射剂量。

(3)采用适当的屏蔽。不同的射线对屏蔽的要求也不同,α射线由于粒子重、速度慢,故只要一张纸就可以挡住;β射线用有机玻璃可以挡住,而γ射线则要求用混凝土、铅砖、铅屏风等作防护层。

(4)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呼吸道吸入、消化道进入和皮肤或黏膜(包括伤口)侵入等。不论放射性物质从何种途径进入人体内,都会引起全身和重要器官的内照射。因此,要采取适当的防护装备以加强个人防护。

6.“放射性三废”的处理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残留和剩下部分被称为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故称“放射性三废”。“放射性三废”处理不当会造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影响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健康。因而妥善处理“放射性三废”是十分重要的。

(1)固体废物的处理主要采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药物污染的固体物质应存在固定的指定地点并采用适当的屏蔽物加以防护,待其自然衰变后,当做非放射性废物处理即可。如为过期的发生器吸附柱应标明日期并用塑料袋包装后置于贮源室,待其自然衰变后再处理。

(2)液体废物的处理应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化学性质、放射性强度、废液的容积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设备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般采用放置法,半衰期短的也可有稀释法达到容许排放水平。放射性强度低的废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其放射性浓度不得超过露天水源中限制尝试的100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废液,可采用衰变池贮存十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

(3)气体废物的处理,易产生气体的放射性药物在开瓶、分装时应在通风橱内于通风条件下操作。通风橱排气口应高出周围50m以内建筑的屋顶3或4m。以使放射性废气直接排入高空。通风橱排气口的过滤装置,应视使用情况定期更换。实验室特殊药品主要是指用于实验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其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分述如下。

一、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

1.麻醉药品定义

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麻醉药品具有两重性即麻醉镇痛性和依赖性,如吗啡(Morphine)、哌替啶(Pethidine)属于在医疗上作为麻醉性镇痛药也称中枢性镇痛药使用,可缓解疼痛;如管理不当,误用或滥用,则会产生依赖性,成为“毒品”。我国对这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narcotic druganaesthetics)不同,麻醉药品主要为麻醉强效镇痛药,用量少但作用强,能使人精神麻醉,易成瘾。

实施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均是成瘾性强的药品。麻醉药(剂)是指手术时用于患者使其不感到疼痛的药物,包括全身麻醉药和局部麻醉药。它们在药理上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或无依赖性。但局部麻醉药可卡因(Cocaine)对人体毒性较大,且有依赖性,被列入麻醉药品进行管理。

2.麻醉药品品种范围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世界各国对对麻醉药品的品种范围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上,海洛因(Heroinum)、印度大麻和印度大麻树脂(Indian Hemp and Resin of Indian Hemp)、埃托啡(Etorphinum)、乙酰氧戊甲吗啡(Acetorphinum)、二氢去氧吗啡(Desomorphinum)、酚哌丙酮(Ketobemidonum)6种药品,因其具有特别危害性的麻醉药品而被严格管制。我国现行的麻醉药品品种和范围《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管理

(1)严格申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学、科研单位所用的麻醉药品,由需用单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2)强化麻醉品及制剂的使用管理。麻醉药品使用单位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凡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进,管理范围内没有的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使用权的医疗单位经县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配制。

(3)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对麻醉药品的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其种子等保管时,麻醉药品应标明标签(标签底为白色,标明“麻”字为兰色),单独存放,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备查三年,严格出入库及交接手续。最好是储存于铁门、铁窗、双锁并有报警装置的专用库房内。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5)麻醉药品新品种的研制,必须由研制单位编制计划,报国家相关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研制完成后按有关新药审批的办法办理,并严格试制品的保管与试用手续,严防流失。

(6)禁止非法使用、储存、销售、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1.精神药品的定义

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必须是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中枢兴奋药或抑制。有些中枢兴奋药如尼可刹米、洛贝林、回苏灵等,一些中枢抑制药如氯丙嗪、非那根等在使用时并不产生依赖性而不列入精神药品管制。

2.精神药品的品种范围

世界各国的相关管理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管理

(1)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

(2)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专柜保管,专账登记统计,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定期检查,严格出入库、验收和交接手续。若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精神药品原料及制剂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毒性药品的安全管理

1.毒性药品定义

毒性药品是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简称,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品种范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将28种中药和12种西药列入毒性药品。

(1)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鸟、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2)毒性西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年、亚砷酸注射液。

3.安全管理

(1)严格申购管理,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单位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用。

(2)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要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制度,须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业人员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账登记。

(3)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国家《药典》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要符合药用要求。

四、放射性药品的安全管理

1.放射性药品定义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化合物,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药盒等。

放射性药品与其他药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放射性药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线。因此,凡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均称为放射性药品。

2.放射性药品品种范围

我国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36种放射性药品全都是由14种放射性核素制备的。因此,可按核素的不同分为14类:32磷、51铬、67镓、123碘、125碘、131碘、132碘、131铯、133氙、169镱、198金、203汞、99m锝、133m铟。其中,有的放射性核素本身即是药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如125碘、131碘,是利用其本身的生理、生化或理化特性以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有的则是利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药物如131碘-邻碘马尿酸钠,其示踪作用是通过被标记物本身的代谢过程来体现的。

3.安全管理

放射性药品是一类特殊药品,它释放出的射线具有穿透性,当其通过人体时,可与组织发生电离作用,因此,对它的安全管理较一般药品应更加严格,以保证达到诊断和治疗的目的的同时又不使正常组织受到损害。

(1)放射性药品的保管、使用人员必须是经过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未经核医学技术培训者,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并做永久性保存。

(3)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原检查等。

(4)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储存场所。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储存室的储存柜内;常用放射药性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储存槽内;每种放射性药品均须加强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防护措施,以保证放射性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储存放射性药品的容器应贴好标签。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6)放射性药品在实验前、实验后,均应对其品种、数量和用量等进行严格的核对,若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

(7)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实验室要具有完备的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实验动物的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使用注意事项

(1)从事核医学的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识并严格遵守放射性药品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

(2)操作人员要严格遵照无菌操作技术进行放射性药物的制备。标记用的器械、工具不得随意放置,以防污染。

(3)对各种资料、图片应建立完整的保管登记制度。

(4)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水和进食禁止闲杂人员随便进入。

(5)放射性药品开瓶、稀释、分装时工作人员要穿隔离衣、戴口罩、帽子、胶皮手套、防护眼镜等用品。并应在铅砖、铅玻璃防护屏后进行。开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开瓶前应按说明书核对放射性药物的标签。然后将放射源置于通风橱内,开瓶要仔细,勿用过猛,以防打碎玻璃容器,造成污染。稀释与分装放射性药物前应仔细核对说明书的项目,稀释口服液可用蒸馏水,静脉注射剂用无菌生理盐水,分装放射性药品时应在铺有吸水纸的搪瓷盘内进行,不要直接在工作台上操作。

5.放射防护

放射性药品在使用过程中除注意公众防护外,还应注意工作人员本身的防护,尽量减少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防止污染环境。其防护原则及措施主要如下。

(1)减少不必要的接触射线的时间。每次受到辐射剂量的大小与接触时间成正比,接触时间愈长,受到辐射剂量愈大,所以应尽量缩短操作过程,减少与放射性药品接触时间,是个人防护重要的一环。

(2)增大与放射性药品源的距离。辐射剂量与距离的平方成正比,增大操作人员与放射源间的距离,可以大大减少操作人员的辐射剂量。

(3)采用适当的屏蔽。不同的射线对屏蔽的要求也不同,α射线由于粒子重、速度慢,故只要一张纸就可以挡住;β射线用有机玻璃可以挡住,而γ射线则要求用混凝土、铅砖、铅屏风等作防护层。

(4)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呼吸道吸入、消化道进入和皮肤或黏膜(包括伤口)侵入等。不论放射性物质从何种途径进入人体内,都会引起全身和重要器官的内照射。因此,要采取适当的防护装备以加强个人防护。

6.“放射性三废”的处理

放射性药品使用后残留和剩下部分被称为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故称“放射性三废”。“放射性三废”处理不当会造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影响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健康。因而妥善处理“放射性三废”是十分重要的。

(1)固体废物的处理主要采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药物污染的固体物质应存在固定的指定地点并采用适当的屏蔽物加以防护,待其自然衰变后,当做非放射性废物处理即可。如为过期的发生器吸附柱应标明日期并用塑料袋包装后置于贮源室,待其自然衰变后再处理。

(2)液体废物的处理应根据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化学性质、放射性强度、废液的容积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设备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般采用放置法,半衰期短的也可有稀释法达到容许排放水平。放射性强度低的废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其放射性浓度不得超过露天水源中限制尝试的100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废液,可采用衰变池贮存十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

(3)气体废物的处理,易产生气体的放射性药物在开瓶、分装时应在通风橱内于通风条件下操作。通风橱排气口应高出周围50m以内建筑的屋顶3或4m。以使放射性废气直接排入高空。通风橱排气口的过滤装置,应视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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