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1985年中华医学会第二次风湿病学学术会议上修改与制定的诊断标准
(1)颊部皮疹或盘状红斑。
(2)光过敏。
(3)口腔或鼻咽部无痛性溃疡,脱发。
(4)关节炎。
(5)浆膜炎、胸膜炎、心包炎。
(6)肾病变:蛋白尿、尿出现红细胞和(或)管型。
(7)神经系统异常:抽搐、精神异常。
(8)血液系统异常: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9)免疫学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或抗核抗体(ANA,对各种细胞核成分抗体的总称)阳性;ANA效价增高。
(10)抗Sm抗体阳性:Sm抗体是抗核抗体的一种,是SLE的一种标志抗体,是一种对SLE有特异性的抗核抗体。
以上有4项阳性(其中应具有1项免疫学指标)可诊断为SLE;不足4项,但仍疑为SLE者,宜进一步检查,如狼疮带试验阳性,和(或)肾活检示免疫复合物性肾改变,也可确诊。
2.妊娠期及产褥期须反复行血常规及肝肾功能检查以判断病变活动情况
(1)血沉试验为临床广泛应用,但是即使血沉加速,在妊娠期也无助于诊断。
(2)出现溶血时,则Coomb试验阳性、贫血、网织细胞增多及出现不结合高胆红素血症,并有血小板减少和白细胞计数减少。
(3)如血清转氨酶活性增高,提示肝脏累及,同时血清胆红素浓度增加,以结合胆红素为主。
(4)持续蛋白尿并日益增高,还有其他肾病综合征表现或血清肌酐浓度异常时,提示病情加剧。
3.按SLE病情分期从妊娠开始将病情活动情况分为四期:
(1)缓解期:指患者已经停服皮质激素1年以上,无SIE临床活动表现。
(2)控制期:指在应用少量激素情况下,无SLE的临床活动表现。
(3)活动期:指患者有发热、皮疹、口腔溃疡、关节炎或脏器损害等,其中几项SLE活动的临床表现。
(4)妊娠初次发病:指妊娠时出现SLE初次临床症状、体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