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治疗是肺结核病的基本疗法。正确选择用药,制定合理的化疗方案,遵循化疗原则以及科学的管理是治愈病人,消除传染和控制结核病流行的最有效措施。
(一)抗结核药物
2002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抗结核药物共11种。包括异烟肼、链霉素、利福平、利福喷汀、乙胺丁醇、对氨基水杨酸钠、吡嗪酰胺、丙硫异烟胺以及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异烟肼利福平和异烟肼对氨基水杨酸钠复合制剂。
( 二) 结核病治疗的对象
1、初治肺结核:包括⑴未曾用过抗结核化学治疗,痰菌阳性的肺结核患者。⑵未接受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首次接受抗结核药物治疗未能完成疗程者。⑶痰涂片阴性而培养阳性的肺结核患者。⑷不规则化疗未满1个月的患者。
2、复治肺结核:包括 ⑴初治失败,痰菌阳性或涂片阴性而培养阳性患者。⑵完成规则的标准化疗或短程化疗后又复发者。⑶肺切除手术后,而出现新病灶或遗留病灶恶化、复发者。
3、耐药、耐多药肺结核:对2种以上至少包括异烟肼,利福平等抗结核药物耐药者。
(三)继发性肺结核化疗方案的制定:
任何方案的制订需依据患者的既往治疗情况(包括初治或复治、抗结核药配伍和应用情况)、排菌情况、耐药情况、病变范围和有否伴发病、并发症等制定或选择化疗方案。
任何方案均包括二个不同的治疗阶段:⑴强化治疗阶段:以3~4种药物联用8~12周,以期达到尽快杀灭各种菌群保证治疗成功的目的。⑵巩固治疗阶段:以2~3种或4种药物联用,其目的巩固强化阶段取得的疗效,继续杀灭残余菌群。
用药方式有三种类型:⑴全程每日用药;⑵强化期每日用药,巩固期间歇用药;⑶全程间歇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