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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输注适应证

202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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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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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疾病、化疗或放疗引起的骨髓抑制或衰竭病人,凡血小板数低于20X109/L伴自发性出血者应输血小板。血小板数低于50X109/L,某些病人也可发生小量出血,一般止血措施无效也可输注血小板。

2、血小板功能异常:如血小板无力症、尿毒症、严重肝病某些药物等引起血小板功能异常伴有出血者。

3、大量输血所致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数低于50X109/L者。

4、心肺旁路手术:常有血小板功能损伤和某种程度的血小板减少,血小板数低于50X109/L且有伤口渗血不止者。

5、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由于病人体内存在自身抗血小板抗体,输入的血小板很快被破坏,故不轻易输注血小板。

有下列情况可输:一、血小数在20X109/L以下,伴有无法控制的出血危及生命者;二、可用脾切治疗本病的术前或术中有严重出血者。

6、新生儿同种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本病有自限性,最长3-4周痊愈。如有皮肤及粘膜出血者可输注血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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