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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不再一刀切 上下浮动30%是最大亮点

2010.7.27
  我国食用碘盐中的碘含量标准将不再搞一刀切,有21个省市将根据人群碘营养现状做小幅度下调。卫生部网站昨天发布《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并开始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新标准中“可上下浮动30%”是最大亮点

  参与修改《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两个标准的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专家戴为信教授昨天表示,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给碘盐中碘含量标准划定了一个可上下浮动的范围,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可灵活参照。“这是因为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戴教授说,“各地人群碘营养水平参差不齐,贫穷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低,富裕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高,因此各地碘盐中碘含量标准不能搞一刀切。”

  因此卫生部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经过讨论最终确定我国碘盐中的碘含量最新标准。据了解,与此前公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改单相比,此次公布的《食用盐碘含量》规定了我国目前使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至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至30mg/kg。

  同时提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定适合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如超出该范围,报卫生部批准。

  卫生部指出,由于多部门管理,造成理解和执行的困难,致使部分卫生和盐业的相关人员的不必要的争论,给执法造成了标准的不一致。因此目前现行碘盐标准存在混乱问题。 因此卫生部确定此次调整的原则为:第一,应适当下调,但不宜大幅度调整。第二,应实施和贯彻因地制宜、科学补碘的原则,使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水平。但不应对各省规定不必要的“框框”,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省的碘盐中的碘含量,充分发挥各省卫生部门和专家的作用。第三,要考虑盐业实施的可行性。

  碘过量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

  专家指出,碘过量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在实施食盐加碘的10年内,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北京等16省市食盐中碘含量大于适宜水平

  卫生部最新监测结果显示,我国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水平处于可接受水平,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调余地。

  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6省市处于大于适宜量水平。而安徽、河南、湖北、广西、云南五省处于过量水平。因此专家认为有必要适当下调碘盐中的碘含量,但不宜大幅度下调,而是小幅度下调。

  我国多次调整碘盐中碘含量标准

  戴教授介绍,我国曾多次调整碘盐中碘含量标准,以降低碘对人群健康的危害。他表示,今后我国还将不断监测人群碘营养水平,并据此调整碘盐中碘含量标准。

  1995年全国碘营养监测发现,由于对碘盐中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结果部分地区碘盐的碘含量过高,有的达100 mg/kg。1996年用行政手段对碘盐中碘含量实施了不得超过60 mg/kg的上限值的规定,从而完成了我国对碘盐中碘含量的第一次调整。

  1997年监测发现,儿童尿碘水平的大幅度升高是由于向重点人群滥补碘的错误所致;卫生部制止了向重点人群滥补碘的错误,并要求碘盐覆盖率已经大幅度提高的多数地区停止碘油丸的投服。

  1999年全国碘营养监测显示儿童尿碘水平偏高,其原因是由于碘盐中碘含量过高所致。专家经讨论和论证建议调整碘盐中的碘含量,并在世界首次提出把尿碘水平降至300mg/L以下是可接受的碘营养水平。 调整后人群碘营养水平由碘过量降低到碘营养水平处于充足和可接受水平。

     大米纯乳将 不得加“香”

  卫生部昨天公布《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列出大米、纯乳等食品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并明确要求,凡加“香”的食品,都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据了解,被国家列为不能加“香”的食品包括: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原味发酵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稀奶油、植物油脂、动物油脂(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无水黄油、无水乳脂、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冷冻蔬菜、新鲜食用菌和藻类、冷冻食用菌和藻类、原粮、大米、自发粉、饺子粉、杂粮粉、食用淀粉、生鲜肉、鲜水产品、鲜蛋、食糖、蜂蜜、盐及代盐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包装饮用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因此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如纯乳如果加了乳香香精,那就不是纯乳,而应称为加香乳。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据了解,为规范市场,卫生部已制定“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为防止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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